“綠色食品”標志不可濫用 日前,山東省萊陽市工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某超市銷售假冒“綠色食品”的商標侵權行為依法進行了查處。經查,這家超市于2007年2月自威海某供應站購入上海一企業生產的貨值3735.6元的某品牌海苔對外銷售,而該海苔外包裝上標注“綠色食品”及其標志圖案。根據舉報并查實,上海這家企業生產的海苔產品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屬于商標侵權。我國《商標法》規定,當事人擅自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即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工商機關依法責令其立即改正商標侵權行為,對超市中銷售剩余的46袋某品牌海苔予以沒收,罰款5000元。 椐介紹,“綠色食品”標志包括圖形、中英文及圖形文字組合,是農業部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注冊的證明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保護。1992年4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農業部聯合下發《關于依法使用、保護“綠色食品”商標標志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準許,不得擅自印制、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或經銷假冒“綠色食品”。凡具備綠色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事先向商標所有人提出申請,經批準頒發綠色食品證書后,才可使用綠色食品商標標志,并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備案。由于“綠色食品”無污染、無公害、安全營養,具有成本高、質量好的特點,因而價格也比一般食品貴。目前,一些不法經營者在利益誘惑下,擅自在其產品上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誤導廣大消費者,排擠其他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對此,工商部門將給予嚴厲打擊。 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在購買“綠色食品”時注意辨別真偽,一是要檢查包裝上是否具有完整、規范的綠色食品標志,標志包括綠色食品標志LOGO圖案、白字綠底的綠色食品字樣、黑色字體的產品編號及“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字樣,三者缺一不可。二是要從產品編號判斷是否為有效期內產品。綠色食品的有效期為三年,三年后則為續展產品,消費者可從產品編號中的年份判斷是否為有效期內產品。經營者在購進標注“綠色食品”的商品時,也要仔細查對核實有關證明,并保存備查,防止違法經營,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殷兆泉 黃希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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